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监狱工作方针,主动接受监督,增强监狱执法透明度,促进执法公平公正,提升执法公信力,保证监狱正确执行刑罚,切实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市属东风监狱、黎明监狱向社会公众依法公开信息,竭诚欢迎服刑人员亲属、社会各界人士监督,并对监狱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东风监狱狱务公开电话:0451-53846129
黎明监狱狱务公开电话:0451-58629719
一、监狱的性质、任务和职责权限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政治教育、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监狱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二、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利、义务和纪律要求
(一)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定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之规定,监狱人民警察主要有下列职权:
1.收监权;
2.罪犯身体检查权;
3.违禁物品没收权;
4.罪犯申诉、控告、检举处理权;
5.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权;
6.减刑、假释建议权;
7.释放权;
8.对罪犯实行分押分管权;
9.罪犯脱逃抓捕权;
10.警戒隔离带设置权;
11.戒具使用权;
12.武器使用权;
13.罪犯来往信件检查权;
14.罪犯接受财物批准、检查权;
15.对罪犯的考核权和行政奖惩权;
16.对狱内又犯罪案件的侦查权;
17.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权;
18.对罪犯的劳动改造权。
(二)监狱人民警察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之规定,监狱人民警察主要有下列义务: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三)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纪律和有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四条规定,监狱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1)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2)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3)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4)侮辱罪犯的人格;
(5)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6)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7)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8)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9)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对监狱机关和监狱人民警察执法、管理工作进行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
一、来信
东风监狱书信地址:哈尔滨市阿城区新华镇新利街道黑龙江省东风监狱办公室(收),邮政编码:150317
黎明监狱书信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乡红星村黑龙江省黎明监狱办公室(收),邮政编码:150060
二、来电
东风监狱狱务公开举报电话:0451-53880290
黎明监狱狱务公开举报电话:0451-58629719
三、来访
东风监狱:信访人可以直接到黑龙江省东风监狱办公室进行举报投诉
黎明监狱:信访人可以直接到黑龙江省黎明监狱办公室进行举报投诉
来源:东风监狱、黎明监狱
一审:陈祥志、吴 煜
二审:董 铭
三审:张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