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养老服务!昭通发布三年行动计划!

时事   2024-10-22 20:37   云南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昭政办发〔2024〕64号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昭通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017



昭通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

行动方案(2024—2026年)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提升养老服务水平,努力在推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上取得新进展、新成效,让广大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云政办发〔2024〕13号)要求,结合昭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龄工作重要指示批示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提质升级,全面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到2026年底,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分布更科学、发展更均衡,养老机构床位结构日趋合理,护理型床位在养老机构的床位数占比不低于60%;每个县(市、区)建有1所兜底保障养老机构,推动敬老院升级转型和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农村区域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总体达到65%;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不断加强,每个街道至少建有1所具备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及设施覆盖率达到90%,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广泛发展。

二、主要措施

(一)实施养老服务保基本工程

1.提高养老服务兜底保障水平。建立城乡特困老年人供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按照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的1.3倍动态调整特困供养保障标准。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其基本生活权益。明确机构职能定位,充分发挥公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坚持公益属性,切实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全部实现集中供养;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前提下,空余床位向社会开放,收益主要用于支持机构内兜底保障对象养老服务及自身发展需要。养老服务机构接收特困供养老年人入住的,民政部门要按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办法,按月拨付集中供养特困老年人基本生活补助和护理补助。


2.加强失能失智照护养老机构建设。重点扶持发展以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为主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加大公办养老服务设施改造,提升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能力,新建或改扩建原有公办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等为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机构;新建、改扩建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80%。到2026年底,力争建有1所市级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机构,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县级失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加强失智老年人社区干预、机构照料、社会宣教等工作。


3.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机构。深入推进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各县(市、区)要根据养老服务机构管理能力和水平,以为老年人提供普惠优质服务为出发点,充分发挥医疗在养老中的优势,优先鼓励以医办养、医养结合、融合发展,引进有管理和服务经验的医养结合服务企业,将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委托管理、租赁经营或购买服务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满足广大中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到2026年底,各县(市、区)至少有1所面向社会老年人开放的养老服务机构。各县(市、区)要制定政策措施,清理、腾退一批闲置学校、医院、厂房、办公用房等设施,用于养老服务。凡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内部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对无法完整获得旧房历史资料的项目,可利用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替代原始资料。


(二)实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扩面增效工程

4.落实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要求。保障养老用地需求,严格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要按照标准严格落实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老旧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设施未达到标准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通过新建、补建、购置、置换等方式因地制宜补齐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城镇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专项治理,全面清查2014年以来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情况,2026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改。对详细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未履行法定修改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


5.优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盘活各类闲置资源,依托和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设施,支持各县(市、区)主城区选择老年人较多、开展养老服务工作积极性高的社区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等综合功能的社区综合养老服务机构;在社区建设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助餐助行、医疗救治、精神慰藉等服务。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公建民营的方式运营公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接社区内及周边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政府补助项目,大力发展老年人急需的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急、助行、助购、助学、助乐、助聊等“十助”社区养老服务。到2026年底,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建设连锁化、标准化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打造城市社区“15分钟养老圈”,90%的城市社区至少配建1所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助餐、助购、助洁、上门服务等基本功能的日间照料中心。


6.丰富社区老年助餐模式。完善老年助餐政策,利用社区基础设施资源,引入餐饮企业、社会力量参与实施助餐项目,通过提供场所、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打造一批社区老年幸福食堂(助餐服务点),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可依托敬老院、养老服务中心、村级综合服务设施、互助养老服务设施等,建立老年幸福食堂,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到2024年末,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个正常运营的社区老年幸福食堂。


7.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发展。深入开展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统筹既有财政资金支持纳入分散特困供养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鼓励通过政府补贴、引入社会资本、业主众筹等方式,在老年人、残疾人比例高的老旧小区、多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探索发展家庭养老床位,围绕老年人能力评估、养老机构与家庭签约、养老护理员上门服务等环节,开展家庭照护床位建设运营。到2026年,培育1—2家企业成为市级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示范企业,各县(市、区)积极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切实增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更好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


(三)实施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程

8.加快农村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综合考虑区域人口规模、老年人分布状况、养老服务需求及机构可持续发展等因素,统筹改扩建现有乡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选择综合条件较好的敬老院转型升级为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使其具备基本的失能老年人生活照护、医疗护理、康复服务能力和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


9.加强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加强农村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老年服务站建设和管理,整合农村闲置的学校、村“两委”用房、医疗卫生用房、民房等资源改造建设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强化村党组织作用,动员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充分发挥养老服务建设项目效益,满足农村老年人养老不离村的需求。探索“慈善+农村养老”新模式,鼓励支持慈善力量兴办公益性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及服务设施。


(四)实施培育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工程

10.做强养老产业主体。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4〕40号)精神,推进全市老龄产业向服务专业化、产业规模化、运营连锁化、发展集团化方向迈进,到2026年,推动1—2个县(市、区)打造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知名品牌。实施“养老服务+行业”行动,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旅游、餐饮、体育、家政、教育、房地产等行业融合发展,丰富养老服务内容,形成产业规模效应。立足高原特有资源禀赋,实施“招大引强”行动,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一批集休闲、养生、疗养、旅游等功能于一体的康养综合体,打造“宜居昭通·养老福地”品牌。培育康复辅具租赁市场,推进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和应用推广,支持在城乡社区建立辅助器具应用推广中心。加强老年文化建设,支持开展形式多样的老年文化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发展老年教育事业,加大老年教育投入,完善老年教育设施,满足老年人的学习需求。


11.加强养老科技应用。坚持科技养老、智慧养老,推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在养老服务领域应用,引导有条件的居家社区服务组织、养老机构加快“互联网+”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平台建设,实现资源的有效对接和优化配置。到2026年底,全市至少创建1个智慧健康养老示范院。

(五)实施要素保障能力提升工程

12.保障土地供应。各县(市、区)要将民政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充分听取民政部门意见,分层分级规划养老服务设施,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对单独成宗供应的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先租后让、出让等方式供应,鼓励优先以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可凭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在5年内实行继续按照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各县(市、区)可根据市场状况,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符合条件的未开发房地产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13.强化人才支撑。通过加强校企合作、建设实训基地、举办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大赛等方式扩大养老服务人才培养规模。支持新增或整合现有资源在职业院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探索建立养老护理员入职补贴制度,建立养老服务褒扬机制,逐步提高养老护理员工资薪酬和社会认同度。鼓励支持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从事养老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开设1期养老护理培训班,按照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到2026年底,全市运营养老机构负责人培训覆盖率达到100%,护理人员入职培训率达100%,护理人员持证率达到90%。


14.推进医养结合。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老年人医疗、护理、康复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建立符合市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为长期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为辖区内80岁以上常住老年人或高危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每年开展1次免费健康体检。推动医疗卫生服务支持老年人医疗照护、家庭病床、居家护理等服务。


(六)实施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能力提升工程

15.加强养老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依法依规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加强养老服务业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探索按照经营性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依法公示。各县(市、区)每年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开辖区备案养老服务机构名单。


16.提升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能力。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主体责任,推进养老机构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加强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属地政府管理责任、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手续。积极争取项目和资金,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消防设施改造。加大“互联网+”监管应用,推动部门联合监管、联合执法、联合惩治。加强养老机构预付费管理,防范化解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依法惩处欺老虐老行为。2024年底前,完成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试点单位建设。2025年底前,各县(市、区)至少50%的养老服务机构完成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工作。2026年底前,所有养老服务机构全面完成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工作。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民政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养老服务工作领导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重要民生工程,统筹资源力量加快推进,督促做好规划编制、政策执行、改革试点等工作。市级有关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按职责分工,定期研究谋划,细化工作措施和进度安排,加强考核督查,统筹协调推进,有力有序抓好落实。

(二)加强资金保障。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所需资金纳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统筹安排,重点用于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等,确保财政补助资金重点惠及政府兜底保障对象。加强养老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保障养老服务资金安全,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督促指导。市民政局要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县(市、区)的督促指导,适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情况,细化工作措施,推进任务落实,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投入到位、见到实效。

(四)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开展养老、孝老、敬老宣传教育活动,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广泛宣传养老服务政策和先进典型,督促指导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防止虐老弃老问题发生。定期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和参与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营造全社会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氛围。



来源丨@昭通市人民政府

值班领导丨马燕

编审丨张永刚

编辑丨尹婕

校对丨龙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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