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山市民政政策解读】第八期:养老篇——民政牵挂 守护夕阳

民生   2024-11-14 11:32   黑龙江  

第八期
1.什么是养老机构等级评定?

《黑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所称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是指养老机构按照 本办法要求,根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 2018),开展自我评价,并接受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组织审核、作出评定等级结论的过程。

2.哪些养老机构有资格申请等级评定?

(一)依法办理相关法人登记,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提 供备案信息。

(二)符合《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 (GB/T37276 -2018)第5.1、5.2、5.3、5.4规定的申请等级评定的基本要求与条件。

3.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如何划分?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采用等级制,从高到低依次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五个等级。养老机构评定等级有效期为三年。

4.什么是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机构?

《黑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所称等级评定机构,是指各级民政部门建立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审核委员会及其委托的相关机构。

5.养老机构等级审核委员会如何设立?职责是什么?

省、市(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分别设立养老机构等级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核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相应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委员由民政部门、相关机构、行业组织、专家组成。审核委员会由5人 以上单数组成,任期两年。

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审核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具体实施,组织养老机构等级自评、作出养老机构等级审核结论,以及对等级评定结果质疑和举报事项的处理。

省级审核委员会负责统筹实施全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省民政厅组成由厅机关养老服务处、规划财务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和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以及省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专家参加的省级审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厅养老服务处。

县(市)级审核委员会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

县(市)级审核委员会职责和权限:

(一)实施本级民政部门备案的自我评价为一、二级养老机构的等级审核工作;

(二)向市(地)级审核委员会报送本行政区域内自我评价为三级以上养老机构的申请材料卷宗;

(三)制定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档案资料进行备案。

审核委员会采取材料审核、实地检查方式,对养老机构提交的自我评价打分分值表以及相关佐证进行审核,结合实地检查作出养老机构等级审核结论。

6.审核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熟悉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熟悉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操作规程;

(二)在所从事领域具有较突出业绩和较高声誉;

(三)具有维护评定工作客观、公平、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与操守。

7.等级评定专家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有高度责任心,能够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熟悉养老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标准;

(三)具备医疗、护理、社工、行政、建筑、营养、财务等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并从事该专业工作满5年;

(四)熟悉养老机构管理、护理、照料、财务、安全等主要 业务;

(五)准确把握养老机构评定标准、方法及相关要求。

8.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流程是什么?

(一)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发布等级评定通知或者公告;

(二)养老机构对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 T37276-2018) 和民政部《<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 准实施指南(试行)》分值表进行自我评价,汇总相关证照、资质证书、工作档案等佐证材料形成申请材料卷宗,报送当地审核 员会;

(三)审核委员会审查并公示符合参评条件的养老机构名单,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四)各级审核委员会根据等级审核权限,结合实地检查,对养老机构参评资格、提报材料的真实性、分值合理性进行审核,作出等级审核结论并提出评定等级;

(五)各级民政部门公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审核委员会受理公示期间对养老机构评定结果的异议和举报;

(六)各级民政部门发布养老机构评定等级公告,审核委员会向养老机构送达评定结果通知书,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

9.参与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

(二)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 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进行自我评价的分值表;

(三)等级评定所涉及的证照复印件;

(四)等级评定所涉及的专业人员职业资质证明复印件;

(五)养老机构相关工作档案。

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10.养老机构如对等级评定结果有异议如何申请复审?

申请评定的养老机构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同级审核委员会书面提出复审申请。审核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提出复审申请机构的陈述,确认相关材料真实性,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表决结果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审核委员会的复审结果,应当于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审的养老机构。

11.养老机构有哪些行为将被取消参评资格?

养老机构在评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核委员会作出取消参评资格的处理:

(一)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

(二)存在提供虚假评定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存在违反评定纪律、干扰评定工作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被取消参评资格的养老机构在两年内不得提出等级评定申请。

已取得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核委员会作出取消评定等级的处理:

(一)养老机构在等级评定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 评定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定情况失实的;

(二)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实施联合惩戒或者被列入养老 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 生命财产安全重大风险隐患的。

被取消等级的养老机构在三年内不得提出等级评定申请。涉 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12.参与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需要向等级评定机构缴纳相关费用吗?

等级评定机构不得向参评养老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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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民政局
责编:庄泽坤
审核:李婵娟
监制:赵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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