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园地】坚持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文摘   2024-11-27 17:21   山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要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决策部署,贯彻到全面深化改革的各环节各方面,落实到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全过程各领域。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作出重大部署,其中无论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还是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体系、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持续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提高党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领导水平,既普遍关涉相关法律制度的改革完善,也迫切需要得到法治体系的确认、规范和保障。

更好发挥法治在排除改革阻力、巩固改革成果中的积极作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确保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深化改革,重点应当从以下方面着力。
一要坚持以法治凝聚全面深化改革共识。我们要以法治最大限度凝聚改革的思想共识、价值共识、制度共识和行为共识,为深化改革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础、提供重要的法治保障。
二要坚持发挥立法引领作用,及时制定全面深化改革亟须的法律法规。发挥立法的引领作用,就是要坚持党领导立法,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执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积极发挥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做到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增强改革的穿透力。
三要坚持以立法授权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为了保证全面深化改革的合法性,通过授权来进行改革试点,是我国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一个成功经验。
四要坚持以立法预留全面深化改革空间。对有些正在探索推进改革的领域,虽然确定了改革的方向和重大举措,但某些具体改革措施和制度设计还不成熟,认识也不尽一致,这时立法就应当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为将来进一步的改革预留空间。
五要坚持以立法破除全面深化改革障碍。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现行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不能让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法律法规修改和废止的进程大大加快,根据已经确定的改革方案,对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进行系统清理;对与改革方案相抵触的条款,按法定程序由原制定机关作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决定。
六要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一是把改革成果制度化,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更加成熟定型;二是通过立改释纂等立法方式,把改革成果法律化/法规化,使之提升为国家意志的法律原则、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三是必要时推动宪法与时俱进的修改完善,把最重大的改革成果载入宪法,成为国家根本法的重要内容;四是采取一切法治和政治措施确保始终坚持守正创新重大原则,防止改革改弦易辙、倒退折腾,确保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顺利推进;五是必须“及时”把改革成果法治化,尽管“迟到的正义也是正义”,但迟到的制度化、法律化往往会对改革成果造成消解甚至损害。


(本文节选自《法治日报》2024年11月08日01版《毫不动摇坚持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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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日报(作者:李林

编校:孙振华 王玉
监制:辛振华 孙珵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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