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部署了深化立法领域改革的内容,为我们进一步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扎实稳健推进立良法、促善治、谋发展提供了科学指引、规划了目标理路。
健全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全部政治活动和社会行为的首要准则,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必须坚持和维护宪法至上原则。其一,要系统完善宪法修改和解释制度、宪法监督制度、宪法配套保障制度、宪法宣传制度,着力提升宪法实施内容正确性、实施内容完整性、实施方式协调性和实施主体协作性,进一步形成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其二,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理念,在兼顾质量与效率的同时,做到尊重客观规律、体现民意、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推动法律规范体系适应时代发展而不断变革。其三,健全宪法实施情况和宪法监督情况报告制度,具有强化宪法检查评估实效和培育宪法信仰的效用,是推进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标志性事件。为此,要进一步提高宪法实施水平的重点和工作建议,保障形成监督与运行相贯通的闭环式宪法实施体系。
构建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加强和完善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除了要深入贯彻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充分发挥立法机关政治引领作用,还应当进一步健全党的领导与立法程序衔接转换机制,有力提升党领导立法的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这也是党中央对立法工作提出的要求。推动立法的高质量发展,内在要求形成政府依托与公众参与协调互促的工作格局,一方面要始终锚定提升法治政府建设质量这一目标,保障立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功能落到实处,另一方面要持续拓宽民众立法参与渠道,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反映最广大人民的共同意愿。
深化区域协同立法改革。区域协调发展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支撑。探索区域协同立法对于发挥区域重大战略的引领作用,完善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机制,实现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区域联动发展新格局具有基础的法治保障作用。深化区域协同立法领域改革,要探索构建区域协同立法协调机制,从法律出台到实施全过程,涵盖关系协调、资源接入、信息传递各方面,充分整合区域制度供给,以立法方式有效破解区域发展中的共性问题,进而推动区域资源和优势高效整合,形成公平、协调、开创、共赢的发展格局。
健全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法规衔接协调机制。党内法规是治党管党的基本依据和党内治理法治化的制度载体,国家法律是由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普遍行为规则,实现二者的整合共治,是以政党治理现代化引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健全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协调衔接的常态化机制,需要以体系共存的相容性、价值追求的同向性、规范内容的无矛盾性和价值指引的一致性为基准,通过加强立法工作机构沟通协商机制等多种举措,达至两个规范体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良性格局。
(本文节选自“光明网”《以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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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光明网
作者: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