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司法厅制定了《征收土地公告(示范文本)》,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通知(黔自然资规〔2024〕3 号),要求实施征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参照执行,通知全文如下。
为规范征收土地公告工作,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用地保障,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司法厅编制了《征收土地公告(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参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规范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重要意义
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是土地征收进入实施阶段的重要标志,有利于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市(州)、县两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依法规范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有序开展征收土地工作。
二
规范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工作要点
(一)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实施征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应当召开村民会议,告知征收土地相关内容。
(二)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文号、时间、用途和征收范围,经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土地补偿费用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对征地行为不服的救济方式和申请期限,以及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三)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时,要将征地批准文件、征地范围图作为附件一并公布。征地批准文件、征地范围图涉密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四)征收土地公告时间不少于 30 日,并采取拍照、录像、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采取拍照、录像方式留存记录的,要有近景、远景,同时载明经办人、公告日期等信息,并与其他征地档案一并归档。拍照、录像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门设备,永久保存拍照、录像记录。
(五)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工作进行公证。
三
规范征收土地公告文书
组织实施征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具体工作实际,参考《征收土地公告(示范文本)》,制作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督指导,压实实施征地的县(区、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对不依法规范发布征收土地公告造成严重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贵安新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工作,制定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参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