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推进遵义市物业管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监管机制,提高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意识和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遵义市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红黑名单”发布制度》要求,制定遵义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机构及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判断其遵守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保证物业服务质量、企业管理经营能力和企业信誉等方面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准确、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与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应急管理、财政、税务、金融监管、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的联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逐步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信用信息监督指导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信用信息评分标准,并监督执行;
(二)搭建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档案数据库;
(三)发布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建立与相关信用信息平台的互通共享机制;
(四)积极与发展改革、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公安、应急管理、民政、法院等部门协同,拓宽信用信息的采集渠道。
(五)加强信用信息结果运用,强化日常管理预警,通过通报、约谈等形式督导整改落实。
第七条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采集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记分和上报工作。
(二)监督、指导、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物业管理活动;
(三)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物业项目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价,建立协同联动机制,拓宽信用信息的采集渠道。
(四)定期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结果通报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提示信用风险,在招投标、日常监管、政策扶持等工作中应用信用信息量化分级结果。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内项目进行信用评价,可以委托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在基层治理中发现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业自律规范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应当报送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调查核实认定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纳入信用信息管理。
第九条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与所在地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的联动,及时共享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施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第十条 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依法加强行业自律,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加入行业诚信自律建设,共同遵守《遵义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规约》,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巡查评价。
第三章 信用信息构成与采集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三类。
第十二条 基础信息包括基本信息、经营信息和满意度信息。
(一)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登记注册信息、项目负责人信息、从业人员信息、党组织和党建工作信息等。
(二)经营信息主要包括物业服务项目情况、企业经营情况、服务质量情况、经营业绩情况,以及其他与经营有关的信息。
(三)满意度信息主要包括业主、街道(乡镇)党组织、社区(村)党组织等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对物业服务项目的满意度信息。
第十三条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积极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履行社会责任,成立党组织信息、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获得国家、省、市、县(市、区)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荣誉的信息以及业主评分信息等。主要包括:
(一)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获得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表彰及奖励;
(二)建立健全党组织,积极参与“红色物业”“美好家园”等创建活动;
(三)获得市级及以上优秀物业服务项目评选表彰;
(四)在管物业项目在物业服务质量评定中,评定等级为优秀或者良好;
(五) 在标准化建设、科技成果创新和履行社会责任方面有突出表现;
(六)获得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的表彰及奖励;
(七)在管物业项目被纳入遵义市物业服务项目“红名单”的;
(八)其他经认定的良好信息。
第十四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受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信息,以及对其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对物业服务企业因存在管理服务过错,所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裁决;
(二)县级以上物业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县级以上物业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投诉处理和日常检查等情况,对物业服务企业所作出的书面限期整改决定;
(四)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对物业服务企业因违反有关行业自律准则,所作出的书面通报批评决定;
(五)在管物业项目被纳入遵义市物业服务项目“黑名单”的;
(六)经查实的投诉举报和信访,属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的;
(七)其他经认定的不良信息。
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主要包括企业自行申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相关部门主动采集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社会公众等提供。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管理平台(网址:http://61.189.180.158:8004)注册,并自行填报基础信息。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或良好信用信息获得由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机构)自信息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管理平台自行填报,并上传相关证明文件。
良好信用信息记录的起始时间以相关通知、通报、公告等文件签署日期为准。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也可根据自行掌握、行业协会推送以及信息共享获取的信用信息,直接录入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不良信用信息由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管理权限采集、认定,并由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管理权限录入管理平台。
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的起始时间以相关通知、通报、公告、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签署时间为准。
第四章 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人信用信息满分为100分,其中基础信息60分,良好信息40分。
(一)基础信息满分60分。
(二)良好信息为加分项。根据评分表进行加分,加分限额为50分。
(三)物业服务人信用等级根据物业服务人信用分值评定。物业服务人信用分值按下列公式计算:信用分值=基础信息分值+良好信用信息分值-不良信用信息分值。
(四)同一不良行为在整改期内不再重复记分。同一不良行为在整改期到期后仍未整改的,采取累进减分的方式进行记分。
第十八条 信用等级分为AAA(优秀)、AA(良好)、A (较好)、B(合格)、C(不合格)五个等级。具体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企业信用信息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评为AAA 级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 ;
(二)企业信用信息得分在80分(含)以上不满90分的, 评为AA级物业服务企业;
(三)企业信用信息得分在70分(含)以上不满80分的, 评为A级物业服务企业;
(四)企业信用信息得分在60分(含)以上不满70分的,评为B级物业服务企业。
(五)企业信用信息得分不满60分的,评为C级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有分支机构的,对分支机构不单独作信用等级评定。
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实,企业实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但未按要求参加信用信息管理的,信用等级为:C级(不合格)。
第十九条 评价实施单位要对认定标准、相关内容真实性等情况审核,发现企业弄虚作假的,按虚假信用信息所取得的信用得分双倍扣减。对已公布信用评价结果的一律摘牌,直接评定为C级(不合格)。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限于评价周期),经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并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定后,信用等级直接降为C级:
(一)挪用或者擅自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挪用、侵占或者擅自使用公共收益的;
(三)未按规定,擅自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
(四)未依法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擅自停止服务或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五)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时,未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或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未按规定进行交接并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六)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或产生重大舆情影响的;
(七)经行政机关确认因物业服务人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导致发生消防等重大安全事故的;
(八)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的;
(九)在物业招投标活动中,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与其他投标人或者招标人串通投标、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十)泄露或者擅自使用业主信息,或者对业主进行骚扰、 恐吓、打击报复、采用暴力行为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每年第一季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过管理平台、官方网站发布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并同步至遵义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五章 信用评价与信用修复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信用评价由信用信息评分和信用等级评定构成,信用信息评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市、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分别评分,具体评分内容和标准详见遵义市物业服务人信用信息评分表(以下简称评分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结合实际,适时调整补充评分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过管理平台每年汇总各评分主体信用信息,产生信用等级。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其不良信息公开期限内具有主动改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情形的,可向失信行为的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出具信用修复承诺;符合信用修复有关规定的,由认定部门在管理平台中,终止公开该条不良信息。
第二十四条 建立信用信息异议申诉机制。物业服务企业对其信用信息记录或信用记分有异议的,由物业服务人提出申请,负责采集认定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物业服务人对核查结果仍存在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经上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复核属实的,应当责成原核查单位及时纠正;经核查确属正确的,维持原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反馈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 因企业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或者认定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所依据的行政决定、判决、裁定等被撤销或者变更等情形导致信用信息发生变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变更或删除信用信息。
第二十六条 信用评价周期原则上为12个月,即从上一年度1 月1日起计算,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截止,每个评价周期届满评分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评价周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结合实际调整评价周期。
基础信息有效期限自填报之日起,至物业服务企业终止;良好信息、不良信息自认定之日起,公开期限为一年,公开期限届满后,转为归档方式进行存储。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的良好信息应当自物业服务企业填报之日起,不良信息应当自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录入管理平台之日起,在管理平台公示七日。
公示期内的信用信息不参与信用评价,企业或个人对公示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在公示期满前可向信用信息认定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企业名义提出异议的,必须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必须签署真实姓名。
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处理,需要其他单位协助核查信息的,核查时限不在处理时限范围内。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者撤销并告知申请人;不成立的,由认定部门直接予以认定。
第六章 信用信息公开和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八条 信用评级结果在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开,并加强与相关网站对接,实现信用信息共享。物业服务企业根据需要可以通过系统查询信用等级、打印信用档案,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通过系统查询物业服务人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于每季度前10日内在服务项目物业客服中心或小区显著位置对上一季度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平均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等情况进行公示。
第三十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行业信用奖惩机制,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实施分类监管、物业工作评先创优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加以综合运用。鼓励各地在行政检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府性资金安排、社会保障、政策支持、评优评先等工作中使用信用信息,拓展信用等级及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认定结果的应用范围,提高公共管理、公共服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 A 级及以上的物业服务人,按照信用等级高低,在同等条件下,自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减少抽检和检查频次;
(二)在各类荣誉评选、优秀物业项目评选、媒体推介等活动中优先予以考虑或推荐;
(三)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加大扶持力度 ;
(四)在政府网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网站、新闻媒体、行业协会网站等公示推介;
(五)倡导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优先考虑;
(六)在招投标管理、企业或者物业服务项目星级评定中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七)在选聘专业人才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八)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可以采取重点推荐、提升会员级别等措施;
(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B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同等条件下,自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加强日常行政监管,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二)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
(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三十三条 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同等条件下,自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撤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所获荣誉;
(二)对该企业的物业服务项目予以重点监管,在日常监管中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等;
(三)限制适用政府财政性支持措施等优惠政策;
(四)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
(五)不得参加各类评先评优活动;
(六)不得担任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理事(含理事)以上单位;
(七)由注册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并抄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向物业服务人总公司注册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报;
(八)将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跨部门协同监管;
(九)停止执行惩戒对象享受的优惠政策,或对其关于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批准;
(十)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三十四条 信用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后,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可通过省物业信用评价系统查询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情况,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出具企业信用等级证明。
第三十五条 鼓励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行业各类评优评先评奖活动、日常经营活动检查、物业管理行业专家选聘等活动中运用信用评价结果。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业主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以及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应当审查并告知全体业主参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年度信用等级评价情况。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调查核实后,按虚假信用信息所取得的信用得分双倍扣减。
第三十八条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和自行填报单位应当对所提供和填报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经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现认定信息有误的,可以要求认定信息的部门更正,也可以直接更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遵义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