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临近
烟花爆竹销售进入旺季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未经许可
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都属违法
⚠️⚠️⚠️
近日
新干县公安局在开展
集中统一行动中
接连查获3起
非法运输、存储、销售
烟花爆竹案
抓获嫌疑人3名
收缴烟花爆竹共计160余箱
1月5日晚
新干公安在开展
治安复杂区域清查整治
集中统一行动期间
发现某公司院内停放着
一辆满载烟花爆竹的面包车
局领导高度重视
立即部署警力进行蹲守
当天22时许
民警将车主周某抓获
并当场收缴烟花爆竹39箱
经查
嫌疑人周某在滨阳路
经营着一家香烛店
但其并未取得
售卖烟花爆竹相关许可证
其违法行为
给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带来极大安全隐患
目前
嫌疑人周某已被公安机关
依法处以
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1月5日行动当晚
工业园区派出所民警
在巡逻过程中发现
在城南某小区门口
一名男子正将大量爆竹
从车上卸下并搬运至
小区一仓库内
形迹十分可疑
民警立即上前将该男子控制
并当场收缴爆竹113件
经查,男子徐某
经营了一家香烛店
其为图方便、省事
并未按规定办理
销售爆竹相应许可证
当晚
其正准备将运来的爆竹
存放到仓库
被巡逻中的民警当场抓获
目前
嫌疑人徐某已被公安机关
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1月6日晚
溧江派出所民警接到线索
有人在辖区非法售卖爆竹
民警立即赶到现场
将嫌疑人李某控制
并当场收缴爆竹10余箱
经查
嫌疑人李某,樟树永泰人
因其亲戚居住在溧江镇
当天其开车运输大量爆竹
到该区售卖
民警闻讯到达现场后
第一时间
对李某运输证件进行核查
发现嫌疑人李某并未办理
运输烟花爆竹相应证件
已涉嫌非法运输危险物质
目前
嫌疑人李某已被公安机关
依法处以5日行政拘留处罚
非法生产、存储、销售烟花爆竹危害性
01
非法生产危害性:
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危害性极大,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灾难性后果。从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不但自身具有高度危险性,而且危害正常的生产活动,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潜在的、间接的威胁。
02
非法销售危害性:
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查或未办理购销等手续而直接进入市场,在经营成本上较为低廉且缺乏严格的管理,质量无法得到保证,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03
非法储存危害性: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周围环境、人员等较为复杂。若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里,对周边的居民构成极大的威胁。一旦遇到火星将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新干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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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敖清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