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开展宣传警示曝光行动,不断增强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文明意识、法治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濮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现根据“五大曝光”行动要求,将2024年11月份的“突出违法车辆、高危风险运输企业、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典型事故案例”进行曝光,具体内容如下:
案例一: 2024年2月5日19时55分许,张某凯驾驶豫J**321小型轿车沿34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清丰县万邦市场东路口处,与前方同向行驶古某稳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古某稳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张某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二:2024年2月26日15时15分许,张某宝驾驶豫J**02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J**65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濮阳市G342濮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澶州大街路口右转弯时,与同向行驶宋某楠驾驶的豫E**720小型轿车尾部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张某宝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前车未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三:2024年4月1日7时30分许,陈某凯驾驶豫J**016重型货车沿濮阳市绿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长庆路口西50米变更车道时,与刘某敏驾驶的豫JD**886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敏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陈某凯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四:2024年7月21日16时15分许,常某资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南乐县昌州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金穗街十字路口,遇李某霞驾驶二轮电动车转弯时相撞,造成常某资、李某霞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常某资持与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五:2024年8月3日16时20分许,赵某委驾驶“金箭”牌电动自行车沿南乐县城王线由东向西行驶到张果屯镇变电站东150米处,与马某硕驾驶豫E**0G3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时相撞,造成赵某委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赵某委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司名称 |
河南宏鲁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范县中信运输有限公司 |
南乐县嘉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南乐县亿鑫运输有限公司 |
南乐县亿德运输有限公司 |
曝光原因:以上5家企业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检验车辆较多,存在安全隐患。
请以上5家公司负责人立即督促车辆处理违章,并落实执行好安全管理制度,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2.清丰县214省道30-33公里;
3.南乐县341国道509-514公里;
4.南乐县215省道2-5公里;
5.台前县101省道255-256公里。
请途经上述路段的车辆注意行车安全,谨慎驾驶,切勿超速、逆行、疲劳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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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畅通濮阳”微信公众号
编辑:张丽云
初审:段利梅
终审:周源
法律顾问:李新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