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日,红原县公安局邛溪派出所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
案件回顾:
2024年9月15日15时许,违法行为人德某在红原县垃圾焚烧厂与工人蒲某、周某因工作原因发生争吵,随后德某利用施工用地钢管击打工人蒲某手臂。经鉴定,结果为轻微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红原县公安局给予违法行为人德某拘留七日,并处三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ND
来 源:邛溪派出所
编 辑:卓 尕
初 审:方 雷
复 审:求多尔
终 审:马 悌
2024年11月1日,红原县公安局邛溪派出所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
案件回顾:
2024年9月15日15时许,违法行为人德某在红原县垃圾焚烧厂与工人蒲某、周某因工作原因发生争吵,随后德某利用施工用地钢管击打工人蒲某手臂。经鉴定,结果为轻微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红原县公安局给予违法行为人德某拘留七日,并处三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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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邛溪派出所
编 辑:卓 尕
初 审:方 雷
复 审:求多尔
终 审:马 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