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典》有關性犯罪的規定—“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

学术   2025-01-20 17:46   中国澳门  



之前介紹了《刑法典》對“與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罪”所作的規定,今日會為大家介紹“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的規定。“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是於2017年修改《刑法典》時引入的。

“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

根據《刑法典》第170-A條,有三種情況可以構成“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

第一種是:利用未成年人參與色情表演或錄製色情物品(包括色情照片、影片或錄製品),又或引誘未成人作出相關行為。

第二種是:以任何名義或方式,生產、發售、銷售、進口、出口或散播,以及為了這些目的而取得或持有色情物品(例如為了出售而存有相關的色情物品)。

第三種是:以任何名義或方式(例如透過網絡媒體),傳送(例如微信傳送)、展示或轉讓,以及為了這些目的而取得或持有色情物品。


任何人觸犯“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一經罪成,視乎具體情節,行為人最高可被科處八年徒刑


須注意的是,如果作出上述犯罪行為時存在《刑法典》第171條所規定的加重情節,例如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存有特定的親屬關係(如父女)、被害人在等級關係或勞動關係上從屬行為人(如僱主和僱員),或在經濟關係上依賴行為人,而犯罪係利用此等關係而實施者等,有關刑罰的最低及最高限度更會加重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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