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未成年人的性慾行為罪”
根據《刑法典》第169條的規定,任何人利用十四歲至十六歲未成年人的無經驗而與他們為重要性慾行為(例如撫摸性器官),或對其為此行為,又或使其與行為人、第三人或對其自身為此行為,可觸犯“與未成年人的性慾行為罪”,行為人可被科處最高三年徒刑。
須注意的是,如果作出上述犯罪行為時存在《刑法典》第171條所規定的加重情節,例如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存有特定的親屬關係、被害人在等級關係或勞動關係上從屬行為人,或在經濟關係上依賴行為人,而犯罪係利用此等關係而實施者等,有關刑罰的最低及最高限度更會加重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