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以下地點,法律是特別禁止燒炮仗的,即是說,即使申請,也不會獲得許可。
特別禁止燒炮仗的地點包括:
植有樹木的地方 建築物內(例如大廈內)
與任何易燃物相距不足五十公尺的範圍內
與貯存、處理或售賣從石油提煉的燃料或爆炸品的地方相距不足三十公尺的範圍內
與木屋區相距不足五十公尺的範圍內
與醫療中心或醫療設施相距不足一百公尺的範圍內
除此之外,如果有人向空中(例如從大廈拋下)或水裏拋燃爆竹,或將爆竹放於增強爆炸效果之容器內燃放,亦屬法律所禁止的。
處罰
任何人違反以上規定,最高可被科處罰款3,000澳門元。更甚者,如果在燒炮仗時對他人的身體或財物造成損害,更須負上民事及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