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介紹了《刑法典》對“對受教育者及依賴者的性侵犯罪”所作的規定,今日會為大家介紹“姦淫未成年人罪”的規定
根據《刑法典》第168條的規定,任何人利用十四歲至十六歲未成年人的無經驗(例如對性行為缺乏認識、不正確認識有關行為的後果等)而與他們進行性交、肛交或口交,又或使其與行為人或第三人為該等行為,又或使他們忍受被身體某部分或物件插入陰道或肛門,不論該未成年人是男性或女性,又或即使出於自願,均可觸犯“姦淫未成年人罪”,行為人可被科處最高四年徒刑。
須注意的是,如果作出上述犯罪行為時存在《刑法典》第171條所規定的加重情節,例如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存有特定的親屬關係、被害人在等級關係或勞動關係上從屬行為人,或在經濟關係上依賴行為人,而犯罪係利用此等關係而實施者等,有關刑罰的最低及最高限度更會加重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