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审结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案件。说起“金毛狗”,大家脑海中浮现的是不是憨态可掬的宠物狗呢?但是,这起案件里所说的“金毛狗”却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2023年9月,中草医药爱好者唐某某,在某市场认识了在山间采集中医药材的蒋某某,唐某某听闻蒋某某可采集到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金毛狗”,故唐某某在蒋某某处购买了20斤左右的“金毛狗”。
2024年1月26 日,唐某某在零陵区富家桥镇大庙头集市上出售所购卖的“金毛狗”,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清查,唐某某售卖“金毛狗”的数量为2株。被查获后,唐某某主动交代家中还存放了一些“金毛狗”,经清点共计唐某某家中存放“金毛狗”根状茎39个单体。后经林业部门鉴定,唐某某所持有的“金毛狗”为蕨类植物金毛狗科金毛狗属金毛狗,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其中有39个“金毛狗”单体为剥离种。
零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并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金毛狗”2株,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根据唐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判处被告人唐某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明知是非法采伐、毁坏的上述植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
(一)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一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一立方米以上的;
(二)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二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涉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十立方米以上的;
(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涉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