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某在永州某超市购物时被店内堆放的货物绊倒摔伤致十级伤残

民生   2024-10-24 21:35   湖南  

在这里,读懂永州。
自由之思想,独立之观点。
理性,批判性,建设性。
高度决定影响力。
  投稿、联系、合作请发邮件至yzhzhk@qq.com
第一推荐:永州一名未成年人对3名小学生实施诈骗,获刑7个月!
               过期了一天的药,还能吃吗?答案来了

|资讯来源:东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潇湘无极
|法律顾问:李真律师  湖南弘一(永州)律师事务所 电话(微信):16686162353
免责声明:平台重在分享,除署名外其余内容均来自网络,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者完整性不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版权属于作者,如有侵权烦请联系删除。


超市摔伤引纠纷,法院调解化干戈

消费者在超市购物过程中被超市堆放的物品绊倒摔伤,超市的经营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在超市购物摔伤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案情简介

调解


2023年9月3日,原告伍某某在东安某某超市购物时被店内堆放的货物绊倒摔伤。伍某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5000元,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伍某某多次与东安某某超市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为此,原告伍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东安某某超市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2万余元。

法院调解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东安某某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尽安全保障义务,否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顾客在超市摔倒,造成顾客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的规定承担责任,根据该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因被告东安某某超市因货物摆放不规范,导致原告受伤,对原告受伤后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伍某某也放弃了部分诉讼请求,由被告东安某某超市一次性赔偿原告伍某某受伤后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68000元,双方对本案再无任何争议。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永州市人大常委会接受两人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任免包括市局局长在内的多个职务
邵永高铁最新进展 永州站站房将有新改观!
祁阳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周贞霖被湖南省纪委监委公开通报

读懂永州
在这里,读懂永州。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