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管社会组织财务行为,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体系,提升风险防控能力,促进市管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和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各市管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告知如下。
一、夯实单位主体责任。市管社会组织作为独立法人机构,是财务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社会组织负责人要全面履行对本社会组织财务工作的领导责任和经济责任,带头遵守和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重视并支持财务工作,对本社会组织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财务工作部门统一管理本社会组织财务工作,参与经济事项研究、分析、决策、监督和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业务工作部门要协同联动,共同推动财务管理措施落地见效。
二、完善财务制度体系。各市管社会组织要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做好现有财务制度的梳理、修订和完善,细化经费支出、资产管控等业务流程、工作标准和岗位职责,确保财务制度体系纵横贯通,无缝覆盖到社会组织所有经济事项,实现资金使用、财务管理、监督检查等各个环节有章可循,闭环运行,真正做到财务制度全覆盖、切实际、可落实。
三、抓好财务岗位管理。各市管社会组织要根据财务管理需要,合理设置会计机构和工作岗位,科学划分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严格财务岗位管理,规范任用财务负责人,配齐配强财务人员,并有计划进行岗位轮换。财会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四、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各市管社会组织必须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科学设置会计科目,及时登记会计账簿,认真进行会计核算,规范编制财务报告。加强对原始凭证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审核,据实编制各类财务报表,确保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妥善保管会计档案,保证会计档案完整、可用、安全。
五、严格银行账户管理。各市管社会组织要按规定开设、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要按照“一会一户”原则规范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多头开户,不得出借银行账户。各市管社会组织所有财务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本社会组织银行账户统一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收费。
六、严格收入管理。各市管社会组织依法取得的会费收入、提供经营性服务活动收入、捐赠收入以及其他收入,要全部纳入社会组织财务工作部门统一管理,分项进行收入核算。其中会费收取应该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费行为均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不得将收入作为往来款项挂帐,不得以收抵支,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或坐支,严禁各项收入“体外循环”。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征税的,应到指定税务主管部门购领和使用相关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七、严控资金支出审批。各市管社会组织要加强资金支出管控,建立健全支出全流程监管机制,完善事前审批制度,细化报销审核流程,实现每笔支出可查、可管、可控。所有经费支出必须真实、合法,不得使用虚假发票、白条或不真实发票入账,定额发票要附明细清单。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事项,一律不得支付。大额资金支出、项目调整等重大经济事项,要经过集体研究决策。
八、加强现金支付管理。各市管社会组织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规范现金使用范围,明确现金发放手续,严控大额提现、大额现金支付,库存现金一般不超过各社会组织3至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严禁以各种名义套取现金。要加强对往来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借支事项,定期清理往来款项,对长期挂账的要查明原因,按规定及时核销。
九、优化资产日常管理。各市管社会组织是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办理资产验收、入库、领用、核算等手续,按规定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分类管理、专人负责。各社会组织接收的捐赠资产,应根据与捐赠人约定的用途使用,及时向社会公开捐赠资产管理使用情况,严禁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捐赠资产。
十、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各市管社会组织负责人对本社会组织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各市管社会组织要建立权责明确、边界清晰、风险可控、监督有力的内部控制体系,全面梳理业务流程,系统分析风险隐患,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制定风险应对策略。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要求,科学设置岗位职责权限、权力运行规程,防止职责混淆、岗位权限交叉、授权不当、越权办事。
十一、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各市管社会组织要加强对本组织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等日常监督,定期开展财务收支内部检查,及时查找财务管理的突出问题、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接受审计检查,抓好问题整改,举一反三,确保财务管理工作规范、有序、高效。
十二、强化财务信息公开。各市管社会组织要建立财务资产信息公开制度,财务年报、接受捐赠以及涉及重大资产变化的所有事项,应及时通过社会组织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社会团体还应及时向会员公开信息,包括年度财务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财务信息。
十三、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各市管社会组织要按时参加年度报告工作,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财务情况。要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对本社会组织资产及财务的监管。
来源:泰安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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