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的学习内容是什么呢?
本期将延续上一期的法条,从另一个案例深入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本期案例
未成年人遭近亲属猥亵 妇联积极协调变更抚养人——陕西高院发布全省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之九
基本案情
13岁女孩小美(化名),3岁时父母离异,由父亲抚养,和爷爷奶奶一起实际生活,奶奶去世后,爷爷和小美共同生活,期间爷爷存在猥亵以及打骂小美的行为,小美妈妈得知后在区妇联组织的帮助下向公安机关报案。
处理结果
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确认小美爷爷存在猥亵行为,并予以逮捕。区妇联协调区法院少年法庭、镇司法所、镇妇联、人民调解员、派出所等,现场解决小美的抚养问题。促使小美父母双方达成一致,变更由母亲直接抚养,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现场签署变更抚养协议,并将小美学籍转入母亲工作地。
典型意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留守儿童在成长过程中因缺乏有效的引导和保护,面对侵犯自身权益的行为时,往往无法正确辨别,自我防范意识较弱,不能在第一时间寻求保护。本案妇联组织在发现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快速反应,积极协调沟通、多方联动,成功帮助受害女童变更抚养人,保护了未成年女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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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12355海南省青少年服务台
编辑丨刘峻东
审核丨刘芳宇、陈倩雅、陈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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