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普法丨未成年人保护普法教育案例(第7期)

政务   2024-11-01 23:00   海南  

本期的学习内容是什么呢?

本期将延续上一期的法条,从另一个案例深入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本期案例

顾某虐待案——贵州法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之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顾某以其女儿被害人余某甲(未成年人)不认真完成学习任务为由,多次殴打余某甲,致使余某甲全身大面积皮下出血被送医救治,医院保卫科遂将该情况报告至当地公安机关。经鉴定,余某甲全身多发软组织挫伤(皮下出血),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另查明,2019年以来顾某多次以同样方法殴打其子余某乙(余某甲弟弟),致余某乙身上淤青。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顾某获得其丈夫及女儿余某甲的谅解。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长期虐待其两名未成年子女,并致其女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可以从宽处理;获得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等情节,人民法院以顾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顾某服判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的案发系当地医院工作人员发现被害人余某甲被虐待送医后及时报告给公安机关,是有效落实强制报告制度保护儿童权益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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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12355海南省青少年服务台

编辑丨刘峻东

审核丨芳宇、倩雅、陈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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