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2024年3月28日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于2024年7月18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镇卫医罚﹝2024﹞17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催告书》(镇卫医催〔2025〕1号),你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镇雄县卫生健康局领取《催告书》(镇卫医催〔2025〕1号),逾期视为送达。请你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没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加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镇雄县支库(镇雄县财政局:240408000004271001)。如你对上述催告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有异议,可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然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地址:南台街道办事处新村小区
联系部门:镇雄县卫生健康局210室
联系电话:0870-3128473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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