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4日,你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在镇雄县坡头镇坡头村和平路“某某口腔诊所”为谭某某开展口腔诊疗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贰万元(2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镇卫医罚告(2025)12号),你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镇雄县卫生健康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镇卫医罚告(2025)12号),逾期视为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如你对上述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有异议,可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地址:镇雄县南台街道办事处新村小区
联系部门:镇雄县卫生健康局(210室)
联系电话:0870-3128473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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