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毁林案件中被毁林木及其伐桩灭失的立木蓄积测算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摘   2024-11-26 09:30   福建  
国家林业局关于毁林案件中被毁林木及其伐桩灭失的立木蓄积测算有关问题的复函

函策字[2004]97号


 江苏省林业局:


你局《关于毁林案件中被伐林木及其伐桩灭失时林木蓄积量认定问题的请示》(苏林发[2004]2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依法查处毁林案件中,如果被毁坏的林木及其伐桩灭失,致使不能按照常规方法计算被毁林木的立木蓄积的,可以根据相应的森林资源清查资料、森林资源档案资料等计算确定;没有森林资源清查或者森林资源档案资料的,可以采取选择与被毁坏林木相同起源、立地条件和林分生长状况相近似的其他林分样地,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程测量计算蓄积量的方式确定。


特此函复。

 国家林业局

二○○四年七月一日

文件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务林人
2004-2011年在北京林业大学和中国林科院学习林业经济管理专业; 201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19年取得证券从业资格,从多个视角关注自己的专业。本公众号致力于林业经济政策研究,与大家共同分享林业政策;做一个有热度的务林人!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