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函策字[2004]97号
江苏省林业局:
你局《关于毁林案件中被伐林木及其伐桩灭失时林木蓄积量认定问题的请示》(苏林发[2004]2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依法查处毁林案件中,如果被毁坏的林木及其伐桩灭失,致使不能按照常规方法计算被毁林木的立木蓄积的,可以根据相应的森林资源清查资料、森林资源档案资料等计算确定;没有森林资源清查或者森林资源档案资料的,可以采取选择与被毁坏林木相同起源、立地条件和林分生长状况相近似的其他林分样地,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程测量计算蓄积量的方式确定。
特此函复。
国家林业局
二○○四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