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大家进入职场的一个必经阶段
相信大部分朋友在试用期期间
每天都在心心念念盼望能够顺利转正
眼看着试用期快要结束
就差这临门一脚时
被公司告知不符合录用条件
要解除劳动合同
别急
一起来看个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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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本案中,公司与戴某于入职后签署了《新员工录用条件及岗位职责》,明确了戴某试用期需完成“至少落地4个项目,参与5个项目,标保合计要求45万”目标任务,双方对岗位职责和录用条件进行了明确约定,且戴某每月会向公司反馈业绩完成情况,其对每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非常清楚。戴某未按照公司要求完成试用期考核指标,且未提交其符合录用条件的相关证据,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鉴于公司已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公司解除行为不违法。
来源:成都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