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出差后直接回家,
一员工被公司以旷工为由开除。
公司认为,
员工多次利用出差机会旷工严重违纪。
员工则表示,
出差行程均通过公司审批,
且公司并未规定出差回来后,
须立刻返回公司。
双方因此对簿公堂。
那么,
这种情况算旷工吗?
公司能以此为理由开除员工?
日前,
法院对此事进行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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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2021年7月,徐先生和南京一家科技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担任软件工程师一职。日常工作中,他需要去全国各地出差,做相关设备的维保工作等。
2023年4月,公司工作人员审查徐先生的以往出差行程时,认为他有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在这份报销单据上可以看到,徐先生于2021年11月22日早上八点半左右,乘坐高铁从南京出发前往青岛出差,并于同年11月25日早上9点半左右,乘坐高铁返回。
△徐先生的报销行程单据
公司工作人员通过打车行程单发现,徐先生返回南京的前一天,也就是2021年11月24日下午5点左右,就已结束工作返回了酒店附近。
在公司看来,徐先生结束工作却没有当日返回,并且,他次日到达南京时是下午两、三点钟,属于工作时间,但他却直接回了家,这种行为已构成旷工。
△徐先生的差旅费报销单
徐先生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写明,员工连续旷工超过2天(含2天),或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旷工3天,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且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公司的员工手册中也有类似规定。
△徐先生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2023年4月25日,公司以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徐先生的劳动合同关系。公司认为,徐先生出差时多次完成了工作却不当日返回,次日抵达南京时还在上班时间,却直接回了家,利用出差机会旷工,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及劳动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公司合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不应当支付其赔偿金和项目奖金。
徐先生收到决定后表示不服,他认为,自己的出差行程都是经过客户同意及单位管理人员批准才定下来的,且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没有规定出差返回后必须立刻返回公司,因此他的行为并无不妥。
于是,他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以及项目奖金。该公司也提出了反仲裁请求,要求徐先生返还旷工期间的工资和出差补贴。
仲裁判决,公司的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并支持了徐先生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未发放的项目奖金的请求。
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员工选择适当回程时间符合常理
公司属于违法解除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徐先生完成工作后,未于当晚返回南京,次日返回后,又在工作时间内没回公司工作,这种行为是否属于旷工。
对于出差回来后应该回公司还是回家,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对出差的员工和在单位工作的员工实行不同的考勤方式,是绝大多数公司的做法。且员工在外面出差多日,返回南京以后自己回家也符合公司人性化管理。劳动者作为正常的人也有生理休息等正常的需要,5点多钟完成工作,选择次日返回也合情合理。
同时,法院审理认为,徐某的出差行程均通过了公司审批,公司也不曾向他提出完成工作必须当日返回、出差回来后必须先回公司报到的要求,事后突然认定其旷工,存在不妥。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
■虽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确实约定了旷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做了规定,但规章制度中对因公出差返回南京的当日是否应当返回公司,并未明确规定。
■公司如果认为该行为属于旷工,应该及时作出提醒,经过提醒仍不能正常出勤才可以解除。
■员工出差在外,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及出行方式,在符合公司报销制度的情况下,选择适当的回程时间,这是符合常理的。
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徐先生经济赔偿金5万多元,以及尚未发放的剩余项目奖金1万多元。目前,案件款项已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
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
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惩戒,
但行使管理权
应遵循合理、善意的原则。
和谐的用工关系,
既要有刚性的管理制度,
也要有人性化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