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苏某与该物流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为5000元,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2021年7月29日,苏某因交通事故身体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二级伤残。
自住院治疗后,苏某陆续辗转于多家医院治疗达11次,其间并未向公司提交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
2023年7月,苏某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表明物流公司应向苏某支付20.7个月的护理费143434.10元,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85168元。
物流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该公司认为,公司并未收到苏某关于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且苏某也从未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视为自愿放弃权利。
法院审理
法官释法
来源: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