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护民生】幼儿下腰致截瘫,民事监督现温情

政务   2024-11-27 21:04   江西  


随着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上出现许多艺术培训机构,甚至一些学校、幼儿机构也开设了舞蹈、篮球等体艺课。孩子在学习中,如果发生人身伤害事件,这个责任到底该找谁?作为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普通家长,该如何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2018年4月12日早上8时15分,萍乡某保育院大一班学生小薇(化名,女,2013年出生)由母亲送至保育院。入园时身体状况未见异常。8时25分,小薇向老师举手交流后离开座位,进入茶水间过道练习摸墙下腰动作(舞蹈动作之一),后小薇身体状况出现异常。9时30分,小薇家长到校将其送至医院治疗。因病情危重,后被转送至多家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急性脊髓损伤伴截瘫。事件发生后,小薇自身遭受严重的身心损害,从一个活泼的女孩变得沉默寡言,家庭也背上巨额的医疗费和后续治疗费。

小薇父母认为,小薇在保育院学习生活,保育院未尽到教育、监管、保护义务,应对小薇的损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小薇练习摸墙下腰时,在保育院两个老师视线范围内,两老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存有疏忽,应承担连带责任。

保育院认为,小薇摸墙下腰毕竟是其自身所为,小薇是否适宜学习该类舞蹈动作,保育院及老师均无法预测,本案属于意外事件,同时,对于下腰和造成本次损害的关联性存疑。此外,父母属于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不能免除,对于本次损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2019年7月,小薇父母将保育院起诉到法院。

经鉴定,小薇脊髓损伤并双下肢截瘫等后果,跳舞下腰动作可以形成,伤残等级为一级。

法院认为,跳舞的下腰动作并不必然导致小薇的损害,如果无限加重教育机构的安全管理职责,将会刺激教育机构产生收缩效应,不敢鼓励学生参加体育艺术活动,最终不利于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且保育院在小薇感到不舒服后,能够及时安抚并通知家长、送医检查,尽到了及时救助、妥善处理的义务。判决保育院对小薇的损害结果只应承担次要责任(以45%为宜)。

小薇父母不服,向市检察院申请监督,市检察院经详细审查案卷、询问当事人等证据后认为,小薇在受伤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薇的下腰动作、保育院的教育、管理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均存在因果关系,且保育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主要责任,故依法提请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最终再审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改判保育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办案中,承办检察官还积极促成小薇申请司法救助,并就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

据统计,今年以来,萍乡检察机关持续深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零容忍”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批捕35人、起诉40人,同比上升8.11%;做实家庭教育指导,对未成年人监护人发出“督促监护令”33份,督促家长“依法带娃”。

来源:第五检察部

责编: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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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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