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适用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机组清单的补充通知,新投运煤电机组在完成认定工作后,补发自投运次月起应获得的容量电费。
不符合容量电价适用标准的煤电机组,在实施节能、灵活性等改造后,并经认定通过后,自次月起执行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具体认定流程参照新投运煤电机组执行。
严禁将公用机组转为自备机组,一经发现取消其剩余设计寿命期内执行容量电价机制的资格。
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适用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机组清单的补充通知
前期,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明确煤电容量电价适用范围有关事项的暂行通知》(国能综通电力〔2023〕141号)有关要求,我局组织印发了《关于印发适用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机组清单的通知》(鲁发改能源〔2024〕26号)。为进一步优化机组认定流程,结合近期煤电机组并网投运情况,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新投运煤电机组试运行一个月后,由所属企业向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提交机组纳规、核准、供电煤耗、污染物排放、灵活调节能力及电力业务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关于明确煤电容量电价适用范围有关事项的暂行通知》(国能综通电力〔2023〕141号)有关要求审核把关、征求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后,及时报送省能源局。新投运煤电机组在完成认定工作后,补发自投运次月起应获得的容量电费。
二、不符合容量电价适用标准的煤电机组,在实施节能、灵活性等改造后,并经认定通过后,自次月起执行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具体认定流程参照新投运煤电机组执行。
三、严禁将公用机组转为自备机组,一经发现取消其剩余设计寿命期内执行容量电价机制的资格。
四、补充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与原通知不一致的按补充通知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运行局)、省能源局(电力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