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继续支持“煤改电”用电价格市场化

百科   2024-11-10 10:29   河北  


11月7日,山西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采暖期“煤改电”用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表明继续支持“煤改电”用电价格市场化。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代理居民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煤改电”用户参加市场交易,谷段输配电价标准按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居民购销差价的50%执行。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采暖用户,市场交易电量峰段、平段输配电价,按现行山西电网工商业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标准执行,谷段输配电价按相应电压等级平段输配电价的50%执行。
详情如下:

关于采暖期“煤改电”用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684号)精神,现就我省采暖期“煤改电”用电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家庭“煤改电”电价政策
电网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家庭“煤改电”用户执行独立的电采暖电价政策。
(一)采暖用电单表计量、单独计价的“煤改电”居民家庭,可结合家庭采暖用电实际向所在地供电部门提出申请,在以下三种计价方式中,自主选择最经济的计费方式。
峰谷时段计价方式:采暖用电执行峰谷电价,采暖用电量不受限制,不执行阶梯电价,峰谷时段划分和用电价格按附件1居民用户类别执行。
用电量计价方式:采暖用电不区分峰谷时段,不执行阶梯电价,采暖期用电量在各市发展改革委确定的用电量额度范围内(采暖期用电量额度=2600千瓦时/月×采暖期供暖月),用电价格为0.2862元/千瓦时,超出部分用电价格按0.507元/千瓦时执行。
平段电价计价方式:采暖用电不执行峰谷电价和阶梯电价,采暖用电量不受限制,用电价格0.477元/千瓦时。
(二)采暖用电与生活用电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煤改电”居民家庭,以采暖期开始前8月份和9月份的月均生活用电量为基础电量,采暖期内每月超出基础电量部分视为采暖用电量。其中:基础电量按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采暖用电量按单表计量、单独计价“煤改电”居民家庭“用电量计价方式”执行。
(三)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煤改电”,用电单位可向所在地供电部门申请,自主选择按单表计量、单独计价“煤改电”居民家庭“峰谷时段计价方式”或“平段电价计价方式”执行,峰谷时段划分和用电价格见附件1。
二、农村“煤改电”区域集中供暖电价政策
农村地区以村或自然村为单位通过“煤改电”进行区域集中供暖的,项目运营单位可向当地市级发改部门申请,经当地市级发改部门审核认定,并在供暖用电实施单表计量后,可参考居民家庭“用电量计价方式”,对企业采暖期一定额度范围内的供暖用电量(供暖用电量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实际供暖户数×2600千瓦时/月×采暖期供暖月)按居民家庭低谷电价0.2862元/千瓦时执行,超出部分执行0.507元/千瓦时。暂不具备条件的,供暖用电执行单表计量、单独计价“煤改电”居民家庭“峰谷时段计价方式”,峰谷时段划分和用电价格见附件1。
有关市级发改部门要会同“煤改电”主管部门依据企业供暖收费票据、用户取暖情况等据实确定企业实际供暖户数,并会同当地电网企业按要求测算明确具体企业供暖用电量额度,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三、其他电采暖电价政策
除以上“煤改电”以外的其他电采暖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暂未直接(或售电公司代理)从市场购电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电价格按代理购电价格执行,并按规定执行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四、继续支持“煤改电”用电价格市场化
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代理居民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煤改电”用户参加市场交易,谷段输配电价标准按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居民购销差价的50%执行。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采暖用户,市场交易电量峰段、平段输配电价,按现行山西电网工商业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标准执行,谷段输配电价按相应电压等级平段输配电价的50%执行。电采暖用电输配电价见附件2。
五、其他事项
(一)各市发展改革委要依据属地人民政府“煤改电”工作安排,合理确定“煤改电”电价政策执行范围,切实摸清并掌握“煤改电”底数,建立政策执行台账,妥善保管农村区域供暖项目审核资料,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确保本通知惠及广大居民特别是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难以覆盖的农村居民。
(二)各市发展改革委、电网企业要通过政务门户网站、微信客户端、新闻媒体、电网营业厅等,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让用户准确理解“煤改电”电价政策。
(三)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要单独统计采暖期“煤改电”用电量、用电价格、计费方式、电费总额等(含市场化采购),采暖期结束后及时书面报我委。
(四)本通知在2024-2026年采暖期间执行,采暖期具体起至日期以各地确定的时间为准,期间我委根据国家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有关内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1.电采暖用电峰谷分时电价表
          2.电采暖用电输配电价表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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