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
把公司资金当成自家存款
擅自挪归他用
损害公司利益
天网恢恢
等待他的必将是法律的惩罚
近日
宣威公安成功破获一起
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资金案
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
8月7日,宣威市公安局复兴派出所接到某商贸公司负责人报警称,公司员工孙某某挪用公款120万余元,请处理。
目前,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已被宣威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宣威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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