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六旬老太在凤鸣花园二期小区大门口燃放烟花爆竹,结果......

民生   2024-12-27 22:45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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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巢公(卧)行罚决字(2024)11946号

违法行为人陈**,女,61岁,1963年**生,居民身份证3426011963******,户籍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号,违法经历:本市库内无违法犯罪历史记录。

现查明2024年11月22日10时40分许,违法行为人陈**因儿子王*、购买新车庆祝,在巢湖市凤鸣花园二期小区大门口燃放烟花爆竹,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的陈述和辩解、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罚款二百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缴纳至巢湖市农村商业银行。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巢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巢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___清单共___份。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再次提醒】相关链接:

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和《巢湖市岁末年初烟花爆竹清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及区域:禁放区域为凤凰山街道、卧牛山街道、亚父街道、天河街道、半汤街道,禁放时间为全年任何时间段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禁放区域有下列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派出所依法进行询问查证,并依法予以处罚;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依法处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对服务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劝阻、不举报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和本通告有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举报非法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举报电话:0551-82610110

巢湖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1月15日


来源:  巢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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