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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巢公(卧)行罚决字(2024)11946号
违法行为人陈**,女,61岁,1963年**生,居民身份证3426011963******,户籍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号,违法经历:本市库内无违法犯罪历史记录。
现查明2024年11月22日10时40分许,违法行为人陈**因儿子王*、购买新车庆祝,在巢湖市凤鸣花园二期小区大门口燃放烟花爆竹,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的陈述和辩解、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罚款二百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缴纳至巢湖市农村商业银行。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巢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巢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___清单共___份。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再次提醒】相关链接:
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通告
巢湖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1月15日
来源: 巢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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