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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4-12-05 14:49 信息来源: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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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巢 市监罚告〔 2024 〕675号
巢湖市鹏业生态养殖有限公司等233户企业(名单见附表) :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巢湖市鹏业生态养殖有限公司等233户企业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巢湖市鹏业生态养殖有限公司等233户企业(名单见附表,以下简称当事人)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也未注销营业执照,并经现场核查未在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且无法取得联系,且连续两年无纳税申报记录。上述企业均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未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属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相关规定超过六个月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拟作出依法吊销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巢湖市鹏业生态养殖有限公司等233户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因上述当事人下落不明或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自本行政处罚听证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第 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 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自收到本告 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 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第 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 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 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 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甘华 联系电话: 0551-82189166
联系地址:巢湖市卧牛山街道健康西路与银屏路交汇处丽景国际西南角
巢湖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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