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女子与现役军人丈夫同居生子获刑
鼓楼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表示,现役军人时常需要在营区工作无法回家。施某在得知刘某是现役军人的丈夫后仍与之同居,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军婚罪。而在案发后,施某仍然与刘某保持同居状态。经鼓楼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施某因犯破坏军婚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检察官提醒,军人常年在军营服役或因军务无暇顾及家庭,军婚遭到破坏,会极大动摇现役军人的服役状态,严重影响部队战斗力和安全稳定。破坏军人的婚姻家庭,不仅要受道德谴责,更要接受法律的制裁。(福州鼓楼检察)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九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