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内各有关单位:
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为扎实推进我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安置工作开展,凸显“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属性,保障政策延续实施,现面向黄山区符合条件的乡镇、社区(行政村)、企业征集一批公益性岗位,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征集岗位范围
(一)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残疾人服务等基层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二)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
(三)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工勤服务辅助性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
(四)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等托底性安置岗位。
(五)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可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
二、安置对象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就业的人员)。
三、岗位管理
1.用人单位依法与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2.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主体责任,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严格按照公益性岗位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
3.用人单位应当于解除或终止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将人员名单报区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备案。
四、补贴办法和期限
1.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安排其加班的,应依法支付其加班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2.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岗位补贴。
3.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五、申报要求
凡愿意承担社会责任、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企业均可在2025年1月24日前向黄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设立公益性岗位的申请,提交《公益性岗位申报表》(附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材料。 提供托底性安置岗位的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录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困难人员。
办理地点:黄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综合服务中心楼310室 (黄山区玉屏中路6号)。
联系人:毛艳,联系电话:0559-8530606。
黄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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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法律顾问:詹鸣律师、胡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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