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教育·每日一学】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解读(四十六):相关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下)

文摘   2024-08-26 19:18   云南  


  前言  

为进一步加强纪律建设,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家移民管理局、总站党委关于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工作要求,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即日起,公众号将聚焦《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开设“党纪学习教育”专栏,每期解读《条例》原文,帮助全体党员民警原原本本、逐章逐条学《条例》。



 第二编 分则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

行为的处分(四)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擅自批准其出差、出国(境)、辞职,或者对其交流、提拔职务、晋升职级、进一步使用、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二)党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

(三)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

(四)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一百三十八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逃、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条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 


《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十四五条对相关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

(四)党组织执行党纪失职

《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党组织执行党纪失职,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子相应处分。该条分项规定了四种情形,分别是: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擅自批准其出差、出国(境)、辞职,或者对其交流、提拔职务、晋升职级、进一步使用、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党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不按照规定给子党纪处分,或者对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子党纪处分而不处分;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決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党组织执行党的纪律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纪律审查、给予党纪处分、处分执行等方面。实践中,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纪律执行不严的问题,有的党组织为规避党纪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晋升职务等规定,对被立案审查的党员在未作出处分决定前进行提拔或进一步使用,在干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有的不负责任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给党纪处分的不处分,造成“带着党籍蹲监狱”现象;有的不落实处分决定,该降低工资待遇的不降低,使得处分决定“打白条”;有的对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不管不问,没有要求其定期上交思想汇报,也没有派人与其谈心交流,直接影响了期满后的处理。《条例》总则部分规定了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以及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相关要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了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党组织不得擅自批准的事项。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等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相关文件,对有关考核等次作了规定。党组织要认真落实这些规定,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真正发挥党纪的刚性约束作用。

(五)失职致使所管理人员叛逃、出逃、出走

《条例》第一百三十八条分两款对此作出规定。第一款规定,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给予相应处分。第二款规定,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逃、出走,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从执纪监督情况看,致使所管理人员叛逃、出逃、出走的失职行为有多种具体表现,有的对申请出国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审核;有的未认真履责,将不应当派遣出国的人员派遣出国;有的在率团(组)出国时,对团(组)人管理不严等。这些失职行为,造成所管理人员叛逃、出逃、出走的严重后果,危害不容忽视。有关党组织和员、干部一定要高度重视,履行好管理职责,严防此类行为发生。

(六)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

《条例》第一百四十条分两款对此作出规定。第一款规定,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应处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反对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为了谋取上级的肯定和赞许,上报假情况、假数字、假典型;有的为了掩饰发生的问题、粉饰太平,隐瞒真实情况;有的为了应付检查,采取无中生有、移花接木等手法,看似在表格上完成了考核指标,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完成任务等。这些行为误导上级对实际情况的掌握,干扰上级作决策,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损失,必须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款规定,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名义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说假话。本款规定的行为,比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性质更加严重,即明知情况不实或有问题,不但不制止、不纠正、不如实报告,还要求下级说假话、报假情,以达到掩盖问题、隐瞒实情的目的,因此要对这种行为给予更重的处分。

(七)违反考试、录取工作规定

《条例》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相应处分。能否严格按照规定开展考试、录取工作,做到公开公正、竞争择优,关系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将考试试题泄露给考生;有的与考生串通,在考试现场作弊;有的违反规定程序和条件,录用不符合条件的考生,或者使符合条件的考生不被录取等。承担考试、录取工作任务的党员、干部,必须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规定,维护考试、录取工作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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