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教育·每日一学】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解读(四十九):对违规干预和插手行为的处分规定

文摘   2024-08-29 19:23   云南  


  前言  

为进一步加强纪律建设,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家移民管理局、总站党委关于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工作要求,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即日起,公众号将聚焦《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开设“党纪学习教育”专栏,每期解读《条例》原文,帮助全体党员民警原原本本、逐章逐条学《条例》。



 第二编 分则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

行为的处分(七)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解读 


违规干预和插手的事项涉及范围较广,《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重点对违规干预和插手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

1.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条例》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给予相应处分。该条分项规定了五种情形:

(1)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

(2)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3)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4)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5)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党的二十大指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公平竞争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通常发生在资金密集、权力集中、审批环节多的领域,以向相关部门及其人员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进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公平竞争原则,影响经济社会发展。一些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行为的背后,还隐藏着腐败问题。党员、干部要严格规范履职,防止公共权力不正当干预市场经济活动,切实维护良好营商环境。

2.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管理活动

《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分两款对此作出规定。

第一款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的,给予相应处分。这里的“有关规定”,包括《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3月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2018年12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及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2015年3月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8月印发的《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2015年5月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等。

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影响司法活动和执纪执法活动的公正性,甚至使一些违纪违法分子逍遥法外,得不到应有的惩罚,破坏党纪国法的权威性。具体有以下几种表现:

(1)在线索核查、立案、审查调查、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或者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3)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

(4)违规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

(5)违规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第二款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公共管理活动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条例》列举了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活动,对于此类违规干预和插手的行为,也必须以严明的纪律加以约束。

3.对干预和插手行为不报告

《条例》第一百四十三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2021年3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等,都对受请托人向党组织报告违规干预和插手行为作出规定。请托人存在《条例》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违规干预和插手行为的,受请托人要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对违规干预和插手行为该抵制的要抵制、该报告的要报告、该登记的要登记,从而全链条、体系化纠治违规干预和插手行为,形成促进依规依纪依法行使权力的整体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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