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教育·每日一学】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解读(四十五):相关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上)

文摘   2024-08-23 21:19   云南  


  前言  

为进一步加强纪律建设,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家移民管理局、总站党委关于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工作要求,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即日起,公众号将聚焦《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开设“党纪学习教育”专栏,每期解读《条例》原文,帮助全体党员民警原原本本、逐章逐条学《条例》。



 第二编 分则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

行为的处分(三)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

(二)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

(三)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二)对规模性集体访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解读 


《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十四五条对相关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用餐管理职责

《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应处分。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粮食安全,提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的社会风尚,多次强调要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等规定,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在杜绝公务活动1用餐浪费、推进单位食堂节俭用餐等方面,负有宣传教育、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等重要职责。实践中,有的地方和单位在食堂采购、做餐、配餐等环节管理粗放,对就餐人员浪费行为不抓不管,浪费餐饮问题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和负有管理职责的党员、干部,要认真履行相应职责,深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工作。

(二)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处分。该条分项规定了三种情形,分别是:擅自超出“三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机构编制工作是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提出明确要求。本条中的“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三定”规定制定和实施办法》《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等规定。“三定”规定,是指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增强机构编制纪律意识,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各项规定,强化机构编制刚性约束。

(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坊工作职责,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

《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分两款对此作出规定。

  第一款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造成不良

  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子相应处分。该款分项规定了四种情形,分别是: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对规模性集体访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根据《信访工作条例》 的规定,这里的 “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是指对属于职杈范围的信访事项不子受理,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以及对事实清楚、符合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等。

  做好信访工作,对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全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信访问题,有的是历史遗留的‘老大难问题,有的是正在发生的现实问题,大多非常辣手。不管怎么难,我们都要想方设法去化解,不能躲着、拖者”。当前,信访问题预防化解、实质解决、信访事项受理、对信访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短板。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认真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推动信访工作责任制严格执行到位。

  第二款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这里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等,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拒不执行有权处理机关、单位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这些行为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就属于本款规定的违纪行为。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应当严格规范履职,加强风险研判,强化源头治理,有效避免信访事项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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