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教育·每日一学】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解读(五十三):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文摘   2024-09-06 11:57   云南  


  前言  

为进一步加强纪律建设,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家移民管理局、总站党委关于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工作要求,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即日起,公众号将聚焦《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开设“党纪学习教育”专栏,每期解读《条例》原文,帮助全体党员民警原原本本、逐章逐条学《条例》。



 第二编 分则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

行为的处分(二)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解读 


《条例》第一百五十一条分两款对此作出规定。第一款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应处分。第二款规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不正当性关系,是指有配偶者又与配偶以外的人自愿发生性关系,是一种违反婚姻家庭道德的行为。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利用特殊的身份、地位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相较于第一款规定的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的危害更大、影响也更为恶劣,需要从重处分。党员、干部有上述行为,在道德自律上出现脱轨现象,有违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应用纪律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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