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和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相关要求,进一步转变监管执法方式,推进安全生产分级分类执法,减少安全生产检查频次,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政府精准执法和企业合规经营的良性互动,根据《苏州市2024年优化营商环境十条政策措施》(苏委发〔2024]1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和改进行政检查行为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苏府办〔2024]116号)要求,结合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苏州市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白名单”管理制度(试行)》。
一、实施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企业(以下合称“企业”)的安全生产“白名单”认定、退出、激励等管理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白名单”的认定、退出等工作。
市、县级市(区)应急管理局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实施本规定。
二、认定条件
纳入“白名单”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动向社会公开安全生产承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安全生产风险等级为C、D级;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二级及以上水平;
(四)一年内未被应急管理部门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三年内未被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管理;
(六)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其他安全管理人员三年内未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七)五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八)按规定落实“全员化”“实体化”“手册化”工作;
(九)法律法规或者上级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认定流程
“白名单”的认定,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每年2月底前,企业自愿向属地县级市(区)应急管理局申请,各县级市(区)应急管理局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条件进行核实汇总,形成推荐名单报送市应急管理局;
(二)推荐名单经市应急管理局审核后,形成拟认定名单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将拟认定名单报请集体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告,名单内企业纳入“白名单”。
“白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3月底前调整并公告。
具体信息详见通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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