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国有公司总经理被判刑

时事   2024-12-19 11:28   安徽  





·案情介绍·




  2015年至2018年期间,谷某某利用其担任某典当公司、某金融公司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公司从谷某某任职的典当公司、金融公司获得借款、续贷、开展合作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通过向有关公司负责人出借资金获取高额利息、安排他人代为支付房款等方式,共计收受他人贿赂290余万元。


  此外,谷某某还违反规定,超越职权,与其所任职的金融公司时任董事长徐某某合谋擅自审批同意使用该公司自有资金,为公司的逾期项目借款人代偿借款本息,截至案发,确定代偿资金1500余万元无法追回。


  2024年4月,金寨县人民检察院以谷某某涉嫌犯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以谷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处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金寨检察


编辑/袁慧 监制/兰天 终审/台运俊 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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