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高度:建筑高度不超过35.0米。
建筑风格、造型、体量、色彩等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四层及四层以下住宅建筑:采用坡屋顶全覆盖的形式(10°≤坡度≤35°),屋面形式应与建立面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全覆盖是指单幢建筑坡屋顶覆盖面应达到该幢建筑各层屋面面积之和的80%以上)。
高层建筑沿街立面按以下要求控制面宽:建筑高度27(含)-54米,单幢建筑总面宽不得大于42米。高层建筑宜集中设置在地块西侧、北侧,低多层建筑宜设置在地块东侧。
设计方案应符合所在区域整体天际线协调要求。
地块需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以及体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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