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诸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诸政令第59号)等相关规定,因实施诸暨东多式联运基地及配套工程建设需要,经研究,决定对陶朱街道范围内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
一、征收范围
诸暨市陶朱街道西二环路533号、535号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具体房屋征收范围以规划确定并公布的房屋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诸暨市建设局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具体工作由诸暨市房屋征收安置所负责。陶朱街道办事处为所辖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相关征收业务工作委托诸暨市永兴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实施,资产和房地产评估单位由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三、征收实施时间
征收实施时间为2024年10月8日至2024年12月31日;被征收人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签约及搬迁的给予签约搬迁奖励。自本征收决定发布之后,上述征收区域内办理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新办理权属以及房屋抵押登记、工商登记、户籍迁移、出租备案等手续,不再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四、征收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诸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诸政令第59号)《诸暨市2024年“三改”专项行动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诸暨市“三改”专项行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政策等。
五、征收补偿与搬迁义务
房屋征收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房屋征收补偿有关规定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并履行补偿安置义务;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在签约搬迁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履行搬迁腾空房屋并交付拆除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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