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赣1128破8号
本院根据徐鹏生的申请,于2024年9月10日裁定受理鄱阳县鑫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9月18日指定江西天缘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鄱阳县鑫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鄱阳县鑫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在2024年10月24日前,向鄱阳县鑫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西天缘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通讯地址:江西上饶市高铁经济试验区4号楼202室;联系人:邹凯,联系电话15350169998,徐俊杰,联系电话13125033564)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鄱阳县鑫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鄱阳县鑫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年10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鄱阳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当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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