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一类、二类、三类地区分别由1980元、1910元、1850元提高到2270元、2200元、2140元,较调整前各增长29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一类、二类、三类地区分别由20.8元、20.1元、19.5元提高到22.4元、21.7元、21.1元,较调整前各增长1.6元。一类地区包括和林格尔县等18个市县区,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2个计划单列市和阿拉善左旗等12个旗;二类地区包括托克托县等16个市县区、土默特左旗等14个旗;三类地区包括牙克石市等15个市县区、鄂伦春自治旗等26个旗。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月工资不能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即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编辑 | 仰建婷 初审 | 杨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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