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落户北京后提离职,法院判了:员工赔钱!

时事   2025-01-06 11:19   北京  


为了达到吸引人才的目的,不少公司会将“落户”作为隐形福利之一,并因此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在实践中,不乏有劳动者入职公司落户后就辞职引发的劳动争议。那么,劳动者落户后辞职,是否应当赔偿公司损失?

一起看看顺义法院审理的这起由“落户”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吧!

CFP供图

2020年6月,某控股公司通过京外生源毕业生引进政策招聘小王入职,并将小王安排至旗下某房地产公司工作。公司与小王签订协议,约定小王在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工作服务期为五年,公司承诺为小王解决北京户口,若小王在服务期内离职,则需按照在职年限赔偿公司相应损失,最高为30万元。入职后,小王被借调至另一单位工作。2023年1月,小王通过公司办理完成北京落户手续。同年5月25日,小王以个人家庭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后因无力支付赔偿金,小王在提交辞职申请后仍继续在借调单位工作。公司多次通知小王返回办理离职手续未果,且未向其发放6月工资。7月3日,小王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当月,小王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2023年6月至7月工作期间未足额支付的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共计7万余元。公司提起反申请,要求小王支付公司损失12万余元。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公司关于小王支付12万余元的请求,同时驳回了小王所有请求。小王不服裁决,起诉至顺义法院。

庭审中,公司提供了相关通知函、电话记录等证据,证明其已经多次通知小王办理相关手续,但小王一直未回公司。小王称,虽然没有明确表示不离职了,但自己以继续工作的实际行动表明撤回了辞职申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王于2023年5月25日提出辞职申请后,未向公司明确表示撤销申请,双方的劳动关系应于2023年6月24日解除,公司仅需支付6月1日至24日期间的工资。

关于该公司主张的损失,法院指出,员工提前解约将增加企业引进人才的机会成本,影响人才队伍稳定性,企业还需投入资源重新招录培训员工。考虑到双方约定、离职原因、在职年限及对企业的影响,法院判决小王向公司支付11.6万元赔偿金。

法院表示,本案的判决有助于引导社会诚信原则的践行。该案二审维持原判,目前已生效。

最终,顺义法院一审判决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小王2023年6月1日至24日期间的工资,小王支付某房地产公司损失11.6万元,并驳回小王其他请求。该案二审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该规定,劳动者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申请离职,即相当于用人单位收到劳动者将于三十日之后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则产生三十日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双方劳动关系不会因劳动者继续工作超过三十天而存续。

如果劳动者对离职申请反悔时,需向用人单位明确作出撤回离职申请的意思表示。此时,该行为实际上是在行使请求权,用人单位作为相对人,其有权根据实际需要接受或拒绝。若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撤回辞职申请,相当于双方就劳动关系达成了新的合意,否则劳动者只能承担因自行申请离职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



来源:北京政法、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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