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恋爱。原告为与被告缔结婚姻关系,给被告订婚礼金、彩礼合计十余万元,并为被告购买了首饰、手机等财物。双方按民俗举办婚礼,开始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产生矛盾分开,原告诉至郑州高新区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首饰等其他财物。
裁判要旨
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婚约财产纠纷中的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按照民间风俗习惯,婚前由男方付给女方金钱和物品,给付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婚约双方未能缔约婚姻关系,符合法定条件时,彩礼可予酌情返还,但应当综合考虑双方婚约持续时间长短、婚约解除原因、是否同居等实际情况。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按民俗举办婚礼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故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关于返还彩礼的范围及比例,根据案件情况,本院综合酌定由被告返还原告70%,关于为了结婚而购买的首饰应予以返还原物或折价返还,原告的其他诉请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从社会习俗来看,因各地习俗不同,彩礼名目、数额及范围标准不一,个案中男女双方的具体情况亦不尽相同,故司法实践中,通常在考量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 续、是否共同生活及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彩礼数额及实际使用情况、双方过错等情形的基础上确定适当的返还比例。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来源: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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