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在餐饮店被烫伤 谁之责?

政务   2024-11-06 17:15   河南  

带儿童在饭店就餐,儿童在餐饮店奔跑玩耍撞上盛汤的顾客导致被烫伤,谁应该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韩某(未成年人)同母亲孙某餐饮店就餐,餐饮店将原告安排至商场公共区域就餐(座位与某某餐饮店相隔商场主过道),期间原告韩某与另一儿童在商场奔跑玩耍撞到在盛汤台盛热汤的姜某,汤水洒到原告头上致其头部、面部等部位烫伤,随后韩某至医院就医。孙某认为餐饮店作为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姜某未尽到必要、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多次向二被告主张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未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郑州高新区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

(一)餐饮店作为经营者,对来店消费的顾客有安全保障义务,餐饮店在餐厅主通道一侧设置盛取热汤台面,并由顾客自取热汤,还将就餐位置设置于盛汤台对面,且未在盛汤台张贴提醒、警示标志,韩某作为未成年人在就餐区域奔跑,餐饮店工作人员亦未对其进行必要的制止和提醒,因此法院认定餐饮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韩某损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二)姜某在公共场所就餐,明知在餐厅主通道手持热汤存在安全隐患,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导致与韩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韩某某受伤,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事故发生时未成年人韩某的母亲孙某并未在其身边陪伴守护,任由韩某在商场区域、 就餐区域跑动进而与姜某相撞,对损害发生亦存在过错,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的焦点在于,餐饮店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近几年来,公共场所经营者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侵害赔偿责任的案例屡见不鲜,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下,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过错责任,承担责任的条件是一定要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现司法实践中已无争议。

在本案中,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既有因硬件设施缺失产生,亦有因管理失当等“软件”上的不足而产生,因此,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就成为判断经营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客观依据。

判断经营者有无过错的一般标准是:经营者除了要达到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标准以及合同特别约定的安全保障方面的注意义务以外,还必须尽到善良保护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本案一方面既保护受害人(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又考虑到经营者经济赔偿的承受限度,最终裁判经营者对自身安全保障义务方面有过错的情况下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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