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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全县开展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特通告如下:
一、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下列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按照东南西北的顺序顺延衔接:东至大商沟、南至孙武八路—乐胡路—大济路、西至 233 国道(庆淄路)—340 国道(永莘路)—胜利沟—苏李村北生产路—233 国道(庆淄路)、北至乐胡路—孙武一路—史何路—永莘路以内的区域(包含上述道路)。
三、下列地点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桥梁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公共建筑物和居民住宅区的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4.仓库、停车场;
5.商场、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6.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
7.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单位;
8.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9.公园、绿地、景区、森林、苗圃、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
10.县人民政府依法公布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四、对在禁放时间和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五、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带头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禁放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和小区物业应当告知消费者和业主禁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并积极做好各自责任区内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劝阻工作,经劝阻无效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