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夫妇与子女游澳期间,在中区拾获一个银包据为己有,并将银包内的700澳门元现金用作购买食物。
事主发现银包遗失,折返时遍寻不获向治安警报案。警方根据天眼锁定作案人身份,于新马路附近截获涉案夫妇。
涉案人分别姓赵(男)及姓陈(女),均为40多岁内地居民,持通行证以游客身份来澳。
治安警10月26日接获女事主报案,声称早前在约翰四世大马路某面包店遗失一个银包。
折返寻找不果怀疑被人拾获,故向治安警报案,报称损失2,000澳门元现金、个人证件及银行卡。
警方透过天眼发现事主离开店铺期间被人撞到,银包跌在地上未有发觉,未几涉案赵某经过将银包拾获。
直至当日下午1时许,警方于新马路截获赵某,并在同行陈某身上发现属于事主的银包。
调查期间两人承认作案,声称拾获银包后与子女到大三巴一带购买食物,花掉银包内的700澳门元。
经检查,属于事主的证件及银行卡仍在银包当中,两名疑犯涉嫌拾遗不报被警方落案,案件移送检察院侦办。
在澳“拾遗不报”可判处最高1年徒刑
新闻不时会报道,“拾遗不报”的人被治安警移送检察院的个案。
事实上,即使他人不小心丢失自己的物品(例如:银包、澳门通、手提电话等),这并不代表就可以随意据为己有,如果不将失物交还给物主或送往警察局等,将有可能构成犯罪。
图文来源:澳門日报、市民日报、e一線及网络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