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小区楼顶漏水之后,
顶楼业主出资维修,
楼下业主拒绝分摊,
这事最终咋解决?
几场大雨之后,成都市青羊区某老小区的楼顶又漏水了......不仅严重影响居住体验,还可能会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住顶楼的业主彭某家先受其害,便在小区业主交流群内“招呼”其他业主共同修缮。
图源网络,与本案无关
2023年4月18日起,彭某在业主群中发送自己考察最终选定的某装修公司,并获得了其他业主的同意,陆续又发送了该公司的授权书及与其签订的合同,载明费用总价为10500元。
2023年7月6日,彭某在业主群里表示:
“顶楼屋顶的防水补漏工作已经结束了。防水补漏的费用共计10500元,按照7层楼计算,每层楼1500元。”
后来,案涉楼栋与漏水楼顶具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纷纷将维修费用支付给彭某,除了罗某——
青羊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之规定,本案中,彭某所修缮的屋顶属于该楼栋与漏水楼顶具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之规定,本案中,罗某虽主张其并不知晓彭某对屋顶漏水修缮的相关情况,亦并不在彭某所通知的微信群中,对此,法院认为,经庭审查明,罗某未在“某单元XXX交流群”系事实,但彭某委托第三方对案涉单元屋顶漏水进行修缮的行为,相应的权利归属于该楼栋与漏水楼顶具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前述业主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彭某主张相关业主向其支付因修缮支出的费用,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罗某向彭某支付15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本案中,顶楼业主彭某虽系屋顶防水补漏的最大受益人,但楼顶属于业主共有部分,漏水维修是为了保障楼顶基本防水功能,关乎到全楼所有业主的共同利益,效果上使全体业主受益。
在法律上,屋顶乃全楼栋业主共同所有部分,为修缮共有物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自然也不能仅由顶楼业主承担,而应由所有共有人平均负担。
基于同样的原因,若低楼层业主为修缮下水管道或楼道通道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彭某亦应承担哦!
来源:青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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