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溪县整治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违法违规行为
告知书
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家: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禁经营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现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告知于你,请自觉遵守电动自行车销售标准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一、不得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商家经营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
1.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不得卸载脚踏板。这是区别与电动轻便摩托车等其他机动车产品的根本。
2.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25公里/小时;
3.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车前、后轮中心距不大于1.25米,车体宽度不大于0.45米,鞍座长度不超过0.35米,整车重量(含电池)不超过55千克;
4.电动自行车电池电压不超过48伏,电动机额定功率不超过400瓦。
不论是购进的新车,还是销售的二手车(包括上了牌照的所谓“二手车”),电动自行车质量合格证或产品说明书中标明的指标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均属于经营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简称经营销售“非标车”。其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据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理。
二、严禁擅自非法改装加装行为
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认定为非法改装加装行为:
1.擅自解除电动自行车限速器,最大车速超过25公里/小时;
2.擅自更换超过400瓦的大功率电动机;
3.擅自加装电池电压超过48伏;擅自将锂电池和铅酸电池电动自行车互改;
4.擅自改装加长鞍座超过0.35米;
5.擅自非法添加尾箱更换轮胎,整车高度超过1.1米;
6.擅自在电动自行车外围加装各种防护架等,导致车体宽度(除车把、脚蹬部分外)超过0.45米。
7.擅自更换电动自行车大架(主钢梁),前后轮中心距超过1.25米。
8.擅自加装、改装加厚坐垫,鞍座高度超过0.635米;后轮上方的衣架平坦部分最大宽度超过0.175米。
9.加装尾箱、电池、电机等,整车重量超过55千克;
以上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据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理。
三、2024年11月1日起不得经营销售“车载式”电动自行车
1.根据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第1号修改单规定: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不应设计、制造及使用车载形式,即车载充电器型(车载式)电动自行车于2024年11月1日起不得生产、销售。
2.根据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第1号修改单规定: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不应设计、制造及使用车载形式。2024年11月1日起不得生产、销售车载充电器。
3.不得将合格证标明充电方式为“车载式”电动自行车,当做“非车载式”电动自行车销售;不得将“车载式”充电器改装为“非车载式”充电器后进行销售;不得将“车载式”充电与“非车载式”充电混用。
4.不得经营销售合格证与车辆信息不相符合的电动自行车。
5.电动自行车合格证上蓄电池类型标明为锂离子蓄电池的,锂电池还需执行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违反以上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理。
四、电动自行车经营销售标准及违法违规行为适用法律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自行车》规定电动自行车产品的认证依据标准为:
GB 17761-2018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
GB 42295《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 ;
GB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
GB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
经营销售电动自行车及其产品,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违反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标准的行为(即本告知书一、二、三条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进行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9日